遺囑可採用哪幾種方式訂立

遺囑可採用哪幾種方式訂立

現今社會,隨着觀念的更新,很多人都不會在忌諱對遺囑的訂立,越來越多的老人甚至是中年人都會早早地訂立好遺囑。不過,遺囑並非訂立了就有效,那麼,有效的遺囑須具備哪些條件呢?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對於遺囑可採用哪幾種方式訂立?對於這些問題,下文中將詳細爲您進行介紹。

一、有效的遺囑須具備哪些條件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爲能力。無民事行爲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爲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爲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爲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爲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不真實具體體現在如下幾種情況中:脅迫遺囑人所立的遺囑;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被非遺囑人假造的遺囑;被篡改的遺囑;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立的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四款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僞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在現實生活中,常見到丈夫立遺囑不經妻子同意便處分了全部夫妻財產,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九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爲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爲被撤銷或部分撤銷。”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遺囑沒有爲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5、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即可採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

二、遺囑可採用哪幾種方式訂立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遺囑可採用如下幾種方式:

1、公證遺囑。公證遺囑即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公證遺囑的方式是最嚴格的遺囑方式,能確實保障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公證遺囑也是處理遺囑繼承糾紛最可靠的證據。

2、自書遺囑。遺囑人自己書寫的遺囑,稱爲自書遺囑。爲遺囑人親筆將自己的意思用文字表達出來。

3、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由他人代筆書寫的遺贈。代書遺囑通常是在遺囑人不會寫字或因病不能寫字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爲之的。但爲了保證代筆人書寫的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減少糾紛,應由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在場見證人和遺囑人在代書遺囑上簽名。

4、錄音遺囑,錄音遺囑是由錄音機錄製下來的遺囑人口授的遺囑。用錄音遺囑容易被僞造和剪輯,因此,法律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以證明遺囑的真實性。

5、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是由遺囑人口頭表達並不以任何方式記載的遺囑。口頭遺囑完全靠見證人表述證明,極其容易發生糾紛。因此法律規定遺囑人只能在危急的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並且必須有二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有效的遺囑須具備哪些條件?對此,上文中都有想詳細爲您列舉了出來。遺囑可採用哪幾種方式訂立?對於這些問題,上文中也都有十分具體的介紹,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實踐中,人們在訂立遺囑時可以採用自書遺囑、公證遺囑、錄音遺囑、代書遺囑等方式訂立。不同的形式訂立的遺囑都有各自的程序要求,否則,遺囑的效力將會存在瑕疵甚至是無效。如果您不確定所訂立的遺囑是否會產生法律效力,您可以諮詢一下遺產繼承律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