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監護權是否影響財產分配

一、老人監護權是否影響財產分配

老人監護權是否影響財產分配

應該會的,因爲監護人不負責監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給被監護人的財產損失,法院會讓相關人員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監護人的撤換:指對不履行監護職責的監護人,經有關人員或單位申請,由法院撤消該監護人的監護資格,另行確定監護人。撤消監護人資格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有關人員或單位申請。

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3、須由人民法院撤消。

監護關係成立後,得因法定緣由而終止。出於監護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被宣告爲無行爲能力人,法定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親屬關係消滅,監護人因正當理由而辭去監護職務或依法被取消監護人資格等。出於被監護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已成年,爲他人收養,父母不能行使親權的原因消滅,撤銷無行爲能力的宣告等。

二、怎麼確定監護人

1、未成年人監護人

對未成年人設立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設立又可以分爲以下幾種情況: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爲監護人。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2、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對精神病人設立的監護人。從公民的民事行爲能力的角度來看,精神病人可分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但法律規定的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相同的。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並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那麼在正常情況下,監護人是配偶;如果沒有配偶,則父母或子女是監護人。通常,在上述情況下,通常可以撤銷監護人的監護責任。 此後,必須單獨確定監護人,以履行對監護的相應監護和管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