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授精的孩子,是當事人的婚生子女嗎?

人工授精的孩子,是當事人的婚生子女嗎?


生育權是指公民依法通過自然或人工生殖技術幫助受孕、懷胎、分娩,繁衍撫養後代的權利。生育權是夫妻雙方的自主權利。完整的生育權概念,包括夫妻雙方有權自主決定是否生育、生育時間和不生育的權利。


現代醫學技術的不斷髮展,使一些生理上有缺陷夫婦實現了“求子”的願望,但同時也給現代法律及傳統倫理道德方面帶來了新的挑戰。

在我國現行的《婚姻法》中對“用他人精子配對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的權利義務尚未做明確規定。但筆者贊同該案法院審理意見:生育權是夫妻雙方共同的權利,夫妻雙方均同意採取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子女的,其所生子女應視同其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應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與義務。採取人工授精方式所生子女完全是其父母意思表示一致的最終結果,從因果關係分析,所生子女是沒有任何過錯的,因此不應由於生命來源方式的特殊性,而遭受到歧視、虐待、甚至拋棄。決定人工授精的父母應屬其法律意義上的父母,應按法律規定享有父母權利,承擔父母義務,其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亦應與婚生子女相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本案中,劉梅採取人工授精方式所生子是與洪波協商一致的結果,洪波當初是贊同的,現以所生子並非自己親生爲由,拒絕支付撫養費,筆者認爲,理由不充分,其應按照法律規定善盡父親之責,法院判決洪波支付撫養費符合法律理念。

雖然我國現行法律中對用他人精子或卵子配對所生育子女的權利義務尚未有明確的規定,但現實生活中,隨着科技的昌明,以此種方式圓育兒夢想的當事人廣泛存在。這些夫妻雙方一旦離婚,在雙方反目成仇的情況下,必將涉及到子女撫養等問題,引發若干糾紛。目前我國法律在以人工生殖技術繁衍後代方面的規定滯後於醫學技術的發展,希望國家儘早出臺相關法律,以使公民有法可依,極大的避免類似糾紛。

【法律提示】

父母與子女之間親情的建立,是雙向努力的結果。然而,在子女出生這件事情上,身爲當事人的子女,是無法參與,更是無法決定的。

夫妻之間生育權的實現,必須經過雙方的協商一致,方可以具體實施。在這件事情的決策上,切忌“一言堂”。否則孩子在成長曆程中將遭遇各種摩擦,甚至是磨難。

那些出於滿足自己種種動機而歷經波折,最終如願生育子女的父母們,希望可以在夫妻婚姻破裂之際,摒棄傳統的“血脈相承”觀念,站在孩子的角度考慮問題。恰恰因爲孩子來之不易,更應該珍惜這個孩子成長。即使雙方離異,也要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髮育的角度考慮子女的權益,以避免給子女帶來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