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關係證明如何開?

親屬關係證明如何開?
律師解析:親屬關係證明一般需當事人親自到戶籍地派出所開具,如果親屬去辦理的,要先到村委或居委開相關證明。
一、開具親屬關係證明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申請人已註銷戶口的,提交原戶籍地公安機關所出具的戶籍記載證明;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申請人所在單位無人事部門的,由申請人檔案所在地或上級主管部門出具親屬關係證明;申請人無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本人與關係人之間的親屬關係證明;
3、委託他人代爲辦理公證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4、關係人須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護照》、通行證及其他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明;
5、其他需要的材料。
二、直系親屬,即相互之間有一脈相承的血緣關係的上下各代親屬,如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等。法律依據:《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第一條
有關單位要求羣衆開具證明或者提供證明材料,要遵循於法有據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凡是公民憑法定身份證件能夠證明的事項,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依法不屬於公安派出所法定職責的證明事項,由主管部門負責覈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