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戶口監護人是誰?

一、未成年人的戶口監護人是誰?

未成年人的戶口監護人是誰?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法定監護人,是戶口監護人,即使落在別人戶口名下,孩子的第一法定監護人也是父母。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二、哪些人有資格擔任臨時監護人?

父母過世或缺乏監護能力時,由下列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法院以上述作爲指定監護的順序,即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世,則由他們優先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均過世,則由未成年人的兄姐擔任監護人,依此類推。但若前一順序中有監護資格的人沒有監護能力或對監護人明顯不利的,法院可以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三、監護人的種類有什麼?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責任的人。根據取得監護權的方式,監護人可分爲四種類型,包括:

1、法定監護人;

2、指定監護人;

3、遺囑監護人;

4、委託監護人。

以上監護人可分爲未成年人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監護人。監護人應當具有監護能力,符合法定資格,履行監護義務,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父母健在的情況下,由父母承擔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成爲未成年人的戶口監護人。父母去世或缺乏監護能力時,可以由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未成年人的哥哥或其姐姐承擔監護責任。也可以選擇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承擔監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