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利息屬於違約責任嗎
1、支付利息不屬於承擔違約責任。支付利息是在借貸活動中,使用資金時向出借人支付的資金使用成本。
2、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六百七十四條【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二、貸款的利息是怎麼規定的
(一)貸款利率的確定:
貸款人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每筆貸款利率,並在借款合同中載明;
(二)貸款利息的計收:
貸款人和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計息規定,按期計收或交付利息。
貸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檔次時,從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檔次利率計收。
逾期貸款按規定計收罰息。
(三)貸款的貼息:
根據國家政策,爲了促進某些產業和地區經濟的發展,有關部門可以對貸款補貼利息。
對有關部門貼息的貸款,承辦銀行應自主審查發放,並根據《貸款通則》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四)貸款停息、減息和免息:
除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決定停息、減息、和免息。
貸款人應當根據國務院的決定,按照職責權限範圍具體辦理停息、減息和免息。
支付利息是借款人使用資金時的一種成本,並不是合同違約的承擔方式,所以借款人支付利息並不是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借款人違約的,一般是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