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審計獨立於項目組織之外,審計人員與項目組織無任何直接的行政或經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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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審計是依據國家《審計法》等相關規定,對工程概、預算在執行中是否超支,有無隱匿資金、截留基建收入和投資包乾結餘,以及有無以投資包乾結餘的名義私分基建投資的違紀行爲等。
審計是以基建項目爲標的,以會計師、審計師爲主要從業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條
國家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
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依照本法規定接受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對前款所列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