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工程分包合同的管轄

如何確定工程分包合同的管轄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是指工程總承包、勘察承包人、涉及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設工程後,經發包人同意,將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若干部分工程,再發包給其他承包人,與其簽訂承包合同項下的合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該司法解釋只有對建設施工合同糾紛進行規定,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並沒有對工程分包合同進行確定,因此根據一般性法律規定,工程分包合同管轄法院應該是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那麼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呢?根據法律規定,以施工行爲地爲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爲地爲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