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字後還能起訴嗎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作爲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不是行政行爲,因此,不能申請行政複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字後還能起訴嗎

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既不能進行行政複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那該如何處理?依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覈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覈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並作出複覈結論。

複覈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爲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