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條款約定的合理性的目的是什麼?

合同條款約定的合理性的目的是什麼?

合同條款,需要按照平等的原則,有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確定,也可以由以上提供,另一方按照約定進行簽署即可。但是不管是通過怎樣的方式,若違反了合同條款約定的合理性的規定,該合同條款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各方責任主體的權益也將不能得到保障。

一、合同條款約定的合理性的目的是什麼?

合理性條款存在的目的,是爲了使得自己的經濟利益得到保障。

二、合同約定免責事由包括哪些內容?

免責事由也稱免責條件,是指當事人對其違約行爲免於承擔違約責任的事由。民法典上的免責事由可分爲兩大類,即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

1、不可抗力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爲,如徵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違約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例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2、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將來可能發生的違約責任的條款,其所規定的免責事由即約定免責事由。免責條款不能排除當事人的基本義務,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免責條款應注意以下兩點:

(1)免責條款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是一種合同條款;

(2)免責條款的提出必須是明示的,不允許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許法官推定免責條款的存在。

三、有效的免責條款應具備的條件

1、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本質即是一種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這個意思表示必須要明確且真實。合同中所約定的全部條款都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經過深思熟慮後形成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否則無效。

2、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

雙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過一定的條款表現出來的,意思表示一致應當表現爲對合同全部條款和內容的協商一致。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須對規定的條款(包括附加條款)達成一致,必須爲對方當事人所接受才能締約生效,否則無效。

3、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要求

合同中免責條款的訂立,必須要保障公民及親友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財產等免受損害,必須維護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和利益,否則無效。

4、必須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

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是免責條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此類免責條款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均應屬於有效。但不能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限制或剝奪另一方當事人權益或故意加大另一方當事人風險的免責條款,當屬於無效。

5、必須予以說明的格式合同免責條款,其提供者必須盡說明義務

格式合同不同於其它合同,它是由提供合同的一方事先擬定好相應的免責條款,因此,民法典規定要求提供格式合同者在訂立合同時,必須以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當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對這些條款予以說明。如果格式條款的提供者在訂立合同時,未盡提請對方注意和說明的義務,屬於強迫對方當事人接受不公平條款,則該免責條款無效。

在合同簽署之後,各方責任主體,就需要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使得對方、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在遇到一些免責事由之後,也可以暫時先不履行自己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