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解除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需要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否則勞動者的權利很難得到確切的保障。一旦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就不能隨意解除合同,但是例外情況下,用人單位還是可以解除的。下面小編就爲大家總結了解除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相關知識。

一、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負有舉證義務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舉證證明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法律後果,即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兩倍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依據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並且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法律雖賦予了用人單位依法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也需遵循相關的程序規定,不得隨意爲之。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如下程序規定:

1、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這裏的“說明理由”,法律並未規定一定得采取書面形式,但從舉證角度出發,建議採用書面形式,並且要求勞動者簽收。

2、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3、用人單位需製作《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給勞動者,同時向勞動者出具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解除試用期的勞動合同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首先必須存在法律規定的具體情形時纔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次,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勞動者就享有取得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