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工作年限計算方法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工作年限計算方法是什麼?

勞動合同工作年限計算方法是什麼?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應當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因用人單位的合併、兼併、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變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爲“在本單位工作時間”。軍隊退伍、復員轉業軍人的軍齡,計算爲接受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工作年限也自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計算,只要建立的勞動關係,不論是否簽訂的勞動合同,都受到同等的保護。

而雙方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時,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工作年限也是從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計算。

二、終止勞動合同需要注意什麼?

1、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一方在合同期限屆滿時,強迫對方續訂合同。企業勞動合同期滿即行終止,不存在任何附帶條件。確定是因生產或工作的需要,可以續訂合同,但必須徵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任何一方無權強迫另一方續訂合同。否則,所續訂的合同是無效的,續訂行爲本身也是違法的;

2、合同到期後,雙方當事人即不辦理續訂合同手續,也不終止合同,繼續保持事實上的勞動關係。這種情況的出現,往往是源於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的法律意識淡薄。保持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往往會給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帶來損害,因爲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3、雙方當事人在辦理續訂手續時不合法或不完備。比如,合同期限屆滿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協商,不經勞動者簽字,而是由他人代爲辦理。通過這種方式續訂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勞動者一方一旦不承認續訂合同的有效性,或採取不辭而別的行爲,企業的損失無從追究。

勞動合同中工作年限是從建立勞動關係之日開始計算的,用人單位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注意是否是在合法的範圍內解除的,如果是用人單位強迫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給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償金,該經濟補償金是由員工在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