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中區社保基數調整標準是什麼?

一、吳中區社保基數調整標準是什麼?

吳中區社保基數調整標準是什麼?

吳中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上限按19335元執行,繳費工資下限按3368元執行。

個體工商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月繳費基數統一爲3368元,其他險種的月繳費基數仍按原規定執行。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月繳費基數最低爲3368元,可設若干個檔次,最高不超過19335元。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月繳費基數爲3030元。

二、確定社保繳費基數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1)單位從職工工資中直接代扣代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個調稅等,應納入繳費基數。

(2)單位以現金或銀行存款形式支付給職工個人的交通補貼、電話補貼、午餐補貼、過節費以及支付高溫、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崗位的津貼,應納入繳費基數。

(3)單位通過稅後利潤提成或分紅的辦法支付給職工個人的工資,應納入繳費基數。

(4)實行底薪制的職工,根據營業額或經營業績提成取得的收入,應納入繳費基數。

(5)實行業務承包或費用包乾,單位不再報銷差旅費用的職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應納入繳費基數。

三、社會保險費的徵繳有哪些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覈,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註銷等情況。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爲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綜上所述,社保基數般要根據個人的工資來決定,若是由單位來繳納社保,可以像單位申請提高社保繳納基數,,不管是職工社會保險還是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的,對社保政策到當地的社保機構去諮詢是最爲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