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登記的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動產,按照相關管理部門的登記判斷;未登記的特定動產和其他動產,按照實際佔有情況判斷。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爲生效時發生效力。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二百二十六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爲生效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