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有什麼規定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請求承擔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條【標的物的質量要求】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第六百一十六條【標的物質量要求不明時的處理】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第五百一十條【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補救措施】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五百一十一條【合同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
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
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
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
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二、瑕疵擔保責任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一)標的物須有瑕疵。
此爲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成立之關鍵。
在此如何理解“瑕疵”呢本文認爲,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形成﹑發展的歷史過程中,衡量買賣標的物是否有瑕疵,有兩種標準——客觀標準和主觀標準。
按客觀標準,所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該種物所應具備的通常性質及客觀上應有之特徵時,即具有瑕疵。
按主觀標準,所交付之標的物不符合當事人約定的品質,致滅失減少其價值或效用時,即具有瑕疵。
(二)物的瑕疵必須在標的物的風險負擔轉移時存在。
買賣標的物的利益及不利益,自交付時起,一般由買受人承受負擔,所以出賣人所擔保的瑕疵應在標的物的風險負擔轉移時存在。
如物的瑕疵在標的物的風險負擔轉移之後發生,則應由買受人負擔。
我國合同法將標的物風險轉移的時間規定爲物的交付時間,當然,買賣雙方也可另行約定風險轉移時間。
(三)買受人善意並無重大過失。
依此要件,買受人在合同訂立及標的物交付之前不知有瑕疵存在,如果買受人明知標的物有瑕疵而仍與出賣人訂立買賣合同時,出賣人不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因爲重大過失幾乎等於故意,對這種對自己權益漠不關心者,法律自無特別保護的必要。
但是若出賣人對標的物的品質有特殊保證或故意不告知買受人物的瑕疵的,即使買受人有重大過失,出賣人仍應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因爲,在這種情況下,出賣人的惡意行爲較買受人的過失更具有可懲罰性。
(四)買受人須履行及時檢查並將瑕疵之存在通知出賣人的義務。
對於出賣人交付標的物,買受人應當及時驗收,如發現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的瑕疵,應立即通知出賣人。
否則,買受人會因超過法定的除斥期間而喪失向出賣人主張權利,但是,關於買受人通知的規定,不應適用於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標的物瑕疵的情形。
(五)須買受人非依強制執行或拍賣而取得標的物。
通過強制執行、拍賣取得標的物,非出於標的物所有權人的自願,執行機關、拍賣機關僅就標的物的現狀拍賣,並不知道標的物的瑕疵,並且拍賣是公開競買,買受人亦可當場查清標的物的瑕疵,故於此情況下,出賣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暇疵擔保責任是指法律規定委託人對拍賣物品所有權或處置權合法性及質量等承擔的保證責任。
委託人有義務保證本人對委託拍賣的物品擁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處置權,並保證其符合有關的質量要求。
暇疵擔保責任的具體內容由出賣人與拍賣人在合同中協商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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