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殘疾和十級殘疾相比一級殘疾重。根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規定,我國將殘情級別分爲一至十級。其中最重爲第一級,最輕爲第十級。一級的標準是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法律依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4.6根據條目劃分原則以及工傷致殘程度,綜合考慮各門類問的平衡,將殘情級別分爲一至十級。最重爲第一級,最輕爲第十級。對未列出的個別傷殘情況,參照本標準中相應定級原則進行等級評定。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十級傷殘爲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七級傷殘爲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爲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爲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爲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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