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是民事行爲嗎?

一、好意施惠是民事行爲嗎?

好意施惠是民事行爲嗎?

好意施惠也屬於民事行爲,好意施惠行爲,雖然當事人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但依照法律的規定同樣是能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爲。

因爲好意施惠是無償的,是基於人們內心的善意,應該從公平的角度處罰,酌情減輕施惠人的責任,因此司法實踐中施惠人非基於故意或是重大過失導致的損害,一般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施惠人應當承擔損害結果的法理是基於先行行爲而產生的對相對人權利保護的義務,如相對人因此行爲受損,施惠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此時已轉變爲侵權關係了。

既然是侵權關係,故又涉及到侵權責任的歸責問題,適應侵權責任歸責一般原則過錯歸責,但有以下情形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或免責:

1、 如被侵權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額責任;

2、 如果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爲人不承擔責任;

3、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責任;

4、 損害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行爲人不承擔責任;

5、 其他諸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只要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 的損害,行爲人不承擔責任。

二、民事行爲的構成要件

關於民事法律行爲成立的要件存在很多爭議,就目前比較主流的觀點認爲,一般成立的要件有以下幾點:

1、當事人確定。(有的民民事行爲的當事人只有一名)

2、意思表示明確。(有的民事行爲只須一個意思表示,比如拋棄動產;有的民事行爲必須有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比如買賣合同)

3、標的確定,標的是行爲的內容。(值得注意的是要將標的與標的物區分開來,標的的外延比標的物的外延廣闊,即標的物是標的的物化。比如汽車,房屋等;而標的可以之權利或者義務等)

主要是有民事行爲能力人所實施的民事行爲都要承擔必要的法律後果,所以,纔有一部分人對好意施惠行爲存在着爭議,因爲在現實生活當中,因好意施惠而引發的侵權行爲很容易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對此,基於當事人當時出於善意,即便造成了侵權後果,也可以減輕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