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的施惠行爲需要承擔責任?

一、好意的施惠行爲需要承擔責任?

好意的施惠行爲需要承擔責任?

好意的施惠行爲不需要承擔責任,好意施惠行爲是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由當事人一方基於良好的道德風尚實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行爲。該行爲對好意施惠人不形成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好意施惠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無需對受惠人因好意施惠所引發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二、好意施惠與無償合同的關係

1、所謂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除人身關係以外的其他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是一種典型的民事法律行爲,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2、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爲。這是合同的本質特徵,這一特徵明確了合同行爲與單方法律行爲的界限。

3、訂立合同的目的在於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任何法律行爲都具有目的性,合同的目的性在於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此目的性使其與一般的商量行爲區別開來。

4、合同是當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所達成的合意。這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意思自治原則是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是其他民事法律制度構建的基礎,是指民事主體依法在法定範圍內享有廣泛的行爲自由,並且可以根據自的的意志產生、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係。包括將選擇其行爲內容的自由、選擇行爲對象的自由、選擇相對人的自由、處分自己權利的自由以及選擇救濟方式的自由。

5、無償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它與有償合同相對。它們是根據當事人取得權益是否需要負對價爲標準。所謂無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享有權益,無需償付相應對價的合同,如贈與、無償借用、無償的消費借貸等合同等合同則爲無償合同的典型。正是因爲無償合同和好意施惠都具有無償性而使得人們很容易混淆無償合同與好意施惠行爲,這是由於人們沒有抓住好意施惠行爲與法律行爲的本質區別,而二者最本質的區別在於行爲人內心是否具有發生一定的私法效果的意思,即效果意思。

在日常生活當中,鄰里之間或者說是陌生人之間的話,他們是基於好意,從事一定的幫助行爲的話,是不存在着一個責任方面的承擔的,如果確實造成當事人員一些財產和人身方面的損害,而且是好意施惠當事人自己本身存在着重大過錯,可能會有一定責任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