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裁量合併執行主要說明的是什麼?

分別裁量合併執行主要說明的是對於罪犯所犯的罪過,依照相應的法律進行判決,最後將量刑的結果進行合併執行。

分別裁量合併執行主要說明的是什麼?

刑法》第四節數罪併罰部分的法律規定: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七十條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分別裁量合併執行一般是針對於犯了多個罪名的犯人才會適用,執法人員一般是需要先進行分別裁量再對罪名進行合併執行,同時在計算刑法時也是針對不同的刑罰進行不同的累加,這樣才能確保給出的結果是屬於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