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範圍是:一、合同;二、繼承;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四、財產分割;五、招標投標、拍賣;六、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證據;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公證法》第二條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爲、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