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處罰不去處理會怎樣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人員處罰款後,被處罰人逾期不交納罰款的,可以加處罰款,並且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一十八條被處罰人未在本規定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罰款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將依法查封、扣押的被處罰人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抵繳罰款。拍賣或者變賣的價款超過罰款數額的,餘額部分應當及時退還被處罰人;
(二)不能採取第一項措施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拍賣財物,由公安機關委託拍賣機構依法辦理。第二百一十九條依法加處罰款超過三十日,經催告被處罰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按照本規定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治安管理處罰的類型
1、警告。
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一種最輕的處罰,適用於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情節輕微,違法後態度較好的人。
警告更多體現出的是教育的功能,但又不同於一般的批評教育,仍屬行政處罰,不論受處罰者是否同意,具有強制性,並遵循處罰程序。
2、罰款。
這是比較普遍的一種處罰形式,是要求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行政處罰。
3、行政拘留。
也稱治安拘留,是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一定時間內拘禁留置於法定處所,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治安行政處罰方法,適用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情節較嚴重的人,是治安管理處罰中最重的一種處罰。
4、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在處罰性質上屬於資格罰的範疇,被處罰的主體因此失去了繼續進行某種活動的資格。
5、限期出境或驅逐出境。
適用對象僅限於外國人,且屬於附加處罰,一般不得獨立適用,驅逐出境的程度強於限期出境,不履行限期出境的,可再行驅逐出境。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對處罰款的治安處罰不執行的,公安機關可以按一定數額加處罰款,依法加處罰款超過三十日,經催告被處罰人仍不履行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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