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錯誤的損失由誰來進行賠償

一、訴前財產保全錯誤的損失由誰來進行賠償

訴前財產保全錯誤的損失由誰來進行賠償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法院在起訴前採取保全措施的,如果保全措施是有錯誤的,保全行爲造成被保全人損失的,由申請人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二、財產保全擔保書寫作要點

首部:

1、註明文書名稱。

2、擔保人基本情況:擔保人爲公民,寫明其身份基本事項;擔保人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其全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如果擔保是由案外第三人作保證人的,還應寫明被擔保人的基本情況。

正文:

寫明擔保的案由及提供的擔保財產。

1、案由:寫明擔保人對何案的財產保全申請提供擔保。

2、擔保內容:主要寫明擔保人提供的作爲訴前財產保全或訴訟財產保全擔保,以保證用於賠償因錯誤保全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的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擔保人簽名,擔保人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單位公章,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

3、擔保日期。

製作財產保全擔保書時,應注意:提供擔保的擔保物的價值或擔保的現金額,不應低於被保全財產的價款或金額。

案件的訴訟人在辦理這類訴前財產保全的,應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在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三十日內,對這類案件進行訴訟辦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如沒有進行起訴的,我國的人民法院在規定的時間內解除這類財產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