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損毀他人財物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故意損毀他人財物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故意損毀他人財物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召集三人以上公然實施毀壞財物行爲的;

2、故意毀壞財物行爲達到三次以上的;

3、故意毀壞公私財物價值超過5000元的;

4、存在其他嚴重情節的。

二、故意損毀他人財物罪立案後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故意損毀他人財物罪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怎麼寫?

1、首部應當寫明:

(1)文書名稱,即“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2)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2、正文

(1)訴訟請求

(2)事實與理由

(3)證據部分

附帶民事訴訟從本質上說,屬於民事訴訟,適用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即“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因此,在寫完理由部分後,附帶民事起訴狀中應該寫上證據部分,方法亦應採用目錄式,即只需要列舉出證據名稱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而不需要寫出證據的具體內容,不需要對證據進行分析,而且,由於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目的不在於追究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訴訟請求部分也只是民事賠償,所以只需要列舉有關能證明民事損害後果的證據就可以了。刑事犯罪事實不需要在附帶民事起訴狀中加以證明。

3、尾部應當寫明: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

(2)附帶民事起訴狀的份數;

(3)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簽名或者蓋章;

(4)具狀時間。

綜上所述,在故意損毀他人財物案件中,立案標準也不是完全取決於被損毀財物的價值,如果損毀他人財物的價值不超過5000元,但多次故意損毀他人財物或者還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公安機關也可以立爲刑事案件,不構成刑事犯罪的,公安機關可進行治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