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逃稅罪人員會受到處罰嗎?

一、單位犯逃稅罪人員會受到處罰嗎?

單位犯逃稅罪人員會受到處罰嗎?

法律規定單位犯逃稅罪的,對其負責人進行處罰,這裏的負責人主要包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往往是按照法律中規定的對自然人的處罰進行。

對於逃稅罪來講,只能是負有納稅義務和扣繳稅款義務的人才能構成,而這裏具體還包括了自然人與單位。不過在單位犯逃稅罪的時候,既要處罰單位,又要處罰個人。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作爲扣繳義務人,在納稅過程中採用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行爲的,應當要處以想應處罰。但是,這個處罰不同於自然人犯本罪的刑罰處罰。

一方面,單位在犯逃稅罪之後要依據刑法相關規定,處以罰金。

另一方面,對於企業的直接責任人,要根據刑法規定,處以責任人除罰金之外的處罰可能,即三至七年的有期徒刑。當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相關規定,如果,納稅人補繳適當,會被免於刑事處罰,則只需要補繳稅款,以及繳納相應的滯納金就行了。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這是對單位負責人含義的界定。單位負責人主要包括兩類人員:一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稱法人代表),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等。

二、逃稅罪的客觀要件是什麼?

行爲人爲逃避繳納稅款在客觀上採取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等手段。

所謂僞造帳證,是指仿照真帳簿、真憑證的式樣、內容,製造虛假的帳簿、憑證,並懷着欺詐的偷稅故意把它當着真的來使用(即以假充真,無中生有)的行爲。所謂變造帳證,是指用剪貼、挖補、拼湊等方法,改變帳簿、憑證上所記載的項目、數量、日期等內容,使本來正確的帳簿、憑證改變成錯誤的行爲。

所謂隱匿帳證,是指將帳簿、憑證隱蔽和藏匿起來,以逃避稅務機關查獲的行爲。

所謂擅自銷燬帳證,是指在帳簿、憑證法定保存期限內,未經稅務機關批准,自行銷燬帳簿、憑證的行爲。

所謂多列支出,是指虛增成本、亂攤費用、縮小利潤所得數額等行爲。

所謂不列、少列收入,是指不將經營取得的應稅收入記入法定帳戶覈算,帳外經營;或者將應稅收入轉入其他非法定的帳戶等行爲。

所謂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是指拒不按照稅務機關根據稅法規定通知進行納稅申報的行爲。

所謂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指不依法如實申報其應稅項目、數量和應稅收入、所得等行爲。

涉及到個人的稅費的有個人所得稅,稿費,股息紅利所得等等,而涉及到單位的稅費的則有企業所得稅,勞務費用等。此外個體工傷戶還應該按照所營業的營業額計算並且繳納稅費。

稅務是每個單位每個個人都應該按照規定所繳納的。企業有逃稅裏面工作的財務人員是否會受到影響,根據實際情況不同會有不一樣的區分,不是所有財務人員都能夠免除處罰的,是要根據具體的情節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