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的滯納金按以下計算公式收取:應納滯納金=滯納稅款×滯納天數×0.05%。從繳納期限截止日的第二天算起,到實際繳納稅款當天爲止,是滯納天數。
稅的滯納金在以下情形收取: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可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補繳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2、非居民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彙算清繳發生稅款滯納應加收滯納金。
3、非境內註冊居民企業未依法履行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應加收滯納金。
4、補繳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5、不予批准延期繳納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6、滯納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7、追徵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8、企業清算所得稅逾期應加收滯納金。
9、偷、抗、騙稅應加收滯納金。
10、代理人經信息交換認定爲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補徵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11、其他。
滯納金收取機關爲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稽查局,收取程序爲隨滯納稅(費)徵收,執法依據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
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餘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不予批准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三條
稅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補繳和追徵稅款、滯納金的期限,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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