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罪是什麼,有哪些構成要件

在我國剛開始發展的時候偷稅罪還沒有頻繁發生,但在稅法逐漸完善的背景下偷稅的人越來越多,頗有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氣勢,下面小編就爲大家介紹一下偷稅罪的相關知識。爲大家講解偷稅罪是什麼。

偷稅罪是什麼,有哪些構成要件

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採取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稅款,情節嚴重的行爲。根據刑法修正案(七),本罪已被逃稅罪取代。

在犯罪構成要件上,偷稅罪具有以下特徵:

?

1、犯罪客體是國家稅收的徵管秩序。

2、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採用刑法列舉的偷稅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進行犯罪的行爲,這是偷稅罪與其他各罪的顯著區別之所在。

3、一般情況下,本類罪的犯罪主體爲特殊主體,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才能構成(稅務人員作爲此類犯罪的共犯除外)。另外由於稅收徵管對象的特殊性,偷稅罪在較多情況下具有典型的單位犯罪的特徵。

4、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

偷稅罪是結果犯,它必須達到法定結果才能成立。

法定結果(即偷稅罪成立的最低標準)有兩個:

其一,偷稅數額達一萬元以上,且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

其二,行爲人因偷稅受到兩次行政處罰。這兩點呈並列關係,行爲人只要具備其中一點,即可構成偷稅罪。

第一點,要求行爲人既要達到“一萬元”這一絕對數額標準,又要達到“百分之十”這一相對比例標準。即我們通常所說的“數額加比例”標準。

第二點,所要求的“兩次行政處罰”標準是一項富有特色的規定。凡經濟犯罪,定罪量刑幾乎皆以犯罪數額爲依據,這是定論經濟犯罪的損失時以數額表示的特性。偷稅罪作爲一種經濟犯罪,在爲其規定了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後,又爲其特設了一個“兩次行政處罰”的標準,亦可說是“補充規定”的一項創舉。該規定實際上確立了一項“依據數額、不唯數額”的定罪量刑原則,而對行爲人的一貫表現給予考慮,行爲人在實施偷稅犯罪行爲以前,曾因偷稅而受到兩次行政處罰,這一事實說明行爲人的主觀惡性比較嚴重的。所謂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即指罰款。《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行爲人實施了偷稅行爲,但卻未達到“一萬元”及“百分之十”這一雙項標準,即不構成偷稅罪,可由稅務機關對該行爲人處以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司法實踐中,有些納稅人“大偷沒有,小偷不斷”,即經常偷稅,但都未達到法定標準,以此來逃避刑事制裁,實際上是鑽法律的空子。(必須明確,“小偷”數額累計達到一萬元和應納稅的百分之十者,也滿足法定要求條件,而不應視爲一次性計算。)“兩次行政處罰”的規定,給偷稅人劃了一條“事不過三”的定罪界限,只要行爲人曾因偷稅受到過兩次行政處罰,再實施新的偷稅行爲時,不管數額是否達到“數額加比例”標準,都可以認定爲偷稅罪。這一規定將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緊密地聯繫起來,它把對犯罪結果的考察追溯到行爲人的先前行爲,進行動態的考察,體現了刑罰個別化原則。

偷稅罪,在懂法的人看來是有很大的空子可以鑽的,但是我國正在用更嚴謹的法律條例來彌補這個空子。《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就是一個很人性化但也使投機取巧的人無法再繼續偷稅的規定。依法納稅,人人有責,希望每個人都能遵紀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