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刑和附加刑可以合併使用,也可以獨立使用,刑罰的使用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刑事處罰的種類可以分爲主刑和附加刑兩種;主刑的種類如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種類如下: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二條刑罰分爲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條主刑的種類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無期徒刑;(五)死刑。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的種類如下:(一)罰金;(二)剝奪政治權利;(三)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