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做取保候審擔保人後果是什麼
取保候審對擔保人沒有什麼嚴重的後果,前提是當事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相關法律。一旦違反了會很麻煩。因爲取保候審擔保人要監督取保候審人員按照規定來執行,取保候審人員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爲,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擔保人和本案有牽連,是不能作爲擔保人的。
二、取保候審擔保人有什麼條件
取保候審的保證人應當履行保證義務,保證被取保候審人在不被羈押的情況下,隨傳隨到,候審不誤。違反規定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
2、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爲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爲,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包括監督被保證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如果被保證人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要監督、督促被保證人向執行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請求批准;監督被保證人在司法機關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監督被保證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監督被保證人不得串供、毀滅、僞造證據。
三、被取保候審的人應該遵守的條件
(一)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1、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2、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3、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4、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作爲取保候審的擔保人是比較麻煩的。但是在被擔保人沒有違反相關法律的前提下是沒有什麼嚴重的後果的。如果違反了相關法律,那麼擔保人會被罰款,如果與嫌疑人相互勾結銷燬罪證,那麼會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