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行賄罪的直接責任人是誰?

單位行賄罪的直接責任人是誰?

一、單位行賄罪的直接責任人是誰?

單位行賄的直接責任人一般是法人或者法人代表等,這裏所的直接責任人員是《刑法》所稱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統稱。所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直接策劃、組織、指揮或批准犯罪活動的單位領導人員,通常情況下爲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但不能一概而定,不知道或不起決定作用的單位領導人,不能成爲追究刑事責任的主管人員。

所謂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則是直接實施、積極參加犯罪活動,並起重要作用的人員。單位行賄罪,往往不是靠一、二個自然人的行爲來完成,其涉及的人員可能較多,其中有的人確實不知情,有的明知不對或可能有問題,但懾於權力而實施了行賄行爲,對這些人員應與“直接責任人員”區別開來。

二、《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百九十三條,單位爲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 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九條,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爲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單位行賄罪也是屬於行賄罪中的一種情況,相關情況是需要基於行賄的行爲事實來認定的,法律上對行賄的認定是謀取了非法利益的情況,如果不存在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爲,那麼是不構成行賄的,具體情況可以追究單位的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