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一對一證據如何採信?

故意傷害罪一對一證據如何採信?

一、故意傷害罪一對一證據如何採信?

故意傷害罪一對一證據應當是根據人民法院按照真實性,客觀性和關聯性來進行採信。

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證據

犯罪主體方面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爲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1)一般主體的案件,需要常住人口登記表或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等。

(2)對於是否已滿14週歲16週歲和18週歲邊緣年齡的查證,應當廣泛收集相關證據,如醫院出生證明,出生地鄰居或相關證人關於犯罪嫌疑人年齡情況的證言,個人履歷表或入學、入伍、招工、招乾等登記表中有關年齡的證明等;仍有爭議的,應採用“骨齡鑑定法”,並結合其它證據予以認定;無法認定犯罪嫌疑人年齡的,應當按照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原則來認定其年齡。

(3)犯罪嫌疑人不供述真實姓名、年齡且無法查清的,應當按照其綽號、自報的姓名和年齡等情況或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的編號起訴,同時在起訴書中附具犯罪嫌疑人的照片。

(4)犯罪嫌疑人的言行舉上反映其有患精神病可能的,應當作司法精神病鑑定;犯罪嫌疑人的言行舉止或其家族遺傳病調查、近親屬證詞反映其可能患有嚴重疾病不能接受訊問的,應當作訴訟行爲能力鑑定。

(5)犯罪嫌疑人的法定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等情節的材料,如犯罪嫌疑人繫累犯,要有前罪的刑事判決書和釋放證明,以確定前罪名和具體刑滿釋放的時間;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和檢舉情況的,要有相關單位或個人的說明,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犯罪嫌疑人的檢舉要在判決前查證清楚。

二、故意傷害犯罪主觀方面的證據需要哪些?

(證明犯罪嫌疑人具有故意傷害的犯罪故意,而不是其它犯罪故意、犯罪過失等)

(1)犯罪嫌疑人及其同案犯的供述和辯解,要訊問其故意傷害的動機和目的,訊問案件發生的起因和過程,訊問其犯罪後的表現情況,訊問要反映其實施故意傷害行爲時的主觀心態系明知自己的行爲會造成或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而非過失致人重傷、死亡或防衛等,如系共同犯罪,則要訊問其共同故意傷害的犯意形成的過程和商議各自行爲的過程。

(2)故意傷害案中的被害人陳述,要反映出犯罪嫌疑人故意傷害犯意方面的言行,達到直接證實案情的目的。

(3)現場目擊人的證言,要反映出犯罪嫌疑人故意傷害犯意方面的言行,要達到直接證實案情的目的。犯罪嫌疑人作案前後接觸的證人的證言,聽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說過案情的知情人的證言,要達到間接證實犯罪嫌疑人故意傷害犯意的目的。

(4)書證包括書信、字條、電話記錄及犯罪嫌疑人購買作案工具的憑證等,要做好相關鑑定工作,確定書信、字條等書證的書寫人,如書面傷害他人的計劃系犯罪嫌疑人書寫,以此反映出其故意傷害的主觀犯意。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故意傷害他人的身體已經達到了輕傷以上的法律後果,需要按照故意傷害罪對此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是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據證明確實存在故意傷害這種行爲,並且已經達到了案件的立案標準,也就是達到輕傷以上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