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賣淫罪從犯是怎樣量刑的?

一、強迫賣淫罪從犯是怎樣量刑的?

強迫賣淫罪從犯是怎樣量刑的?

強迫賣淫罪從犯的量刑是: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強迫賣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爲。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犯罪的對象是“他人”,這裏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也包括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和男性。

二、強迫賣淫罪的認定是什麼?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是否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

2、是否實施了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爲。如果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或者沒有實施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爲,不構成犯罪。如有些飯店、酒店等服務人員賣淫,其負責人雖有放鬆管理的行爲,但只要不具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也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爲,不能認爲其構成犯罪。

(二)本罪與犯罪集團界限

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中,組織者與被組織者合在一起,通常組成一個相對穩定的團體,這一點與犯罪集團比較相似,但兩者有本質的區別:

(1)犯罪集團是共同犯罪的一種形式,不是罪名,只是量刑的一個情節;組織賣淫罪是一個獨立的罪名,不是犯罪情節;

(2)在組織他人賣淫的活動中,只有組織者、協助組織者構成犯罪,被組織者不構成犯罪,而犯罪集團的成員,無論是組織犯、實行犯、幫助犯、教唆犯,只是實施共同犯罪的行爲,都構成犯罪;

(3)犯罪集團一般有固定的組織形式,並長期或多次進行一種或多種犯罪活動。而組織賣淫罪不以是否具有固定的組織形式及犯罪活動的時間、次數爲構成要件。

組織或者強迫他人進行賣淫的屬於違法的行爲,性質極其惡劣,對良好的治安環境造成了非常負面的影響,因此對犯罪分子的處罰是十分嚴厲的,情節越嚴重的造成後果越惡劣的判刑越嚴重。對於強迫賣淫罪中的從犯將會視實際情況給予適當地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