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賣淫罪量刑規定是什麼?

一、 強迫賣淫罪量刑規定是什麼?

強迫賣淫罪量刑規定是什麼?

強迫賣淫罪量刑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爲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協助組織賣淫罪】爲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強迫賣淫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犯罪的對象是“他人”,這裏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也包括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和男性。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揹他人意志,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賣淫。關於用何種方法強迫他人賣淫,法律上沒有限制,實踐中主要用暴力、脅迫的方法,如採用對他人毆打、虐待、捆綁或以實施殺害、傷害、揭發隱私、斷絕生活來源相威脅,或利用他人走投無路的情況下采用挾持的方法迫使他人賣淫。如果僅僅是採用物質引誘、暗示、鼓動他人賣淫,沒有違揹他人意志的,不能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且爲直接故意。法律上沒有要求行爲人主觀上必須具有營利的目的,只要故意強迫他人賣淫就可構成本罪。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賣淫的行爲,本身就是涉及到嚴重危害社會安全穩定秩序的行爲,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是需要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量刑標準和構成要件來進行認定的,如果涉及到相關構成要件不成立,則不構成強迫賣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