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僞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定罪處罰:
(1)僞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一件以上的;
(2)僞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軍官證、士兵證、車輛行駛證、車輛駕駛證或者其他證件二本以上的;
(3)僞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機關印章、車輛牌證印章或者其他印章一枚以上的。
2、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爲,數量達到第(一)至(三)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綜上所述,部隊的公文具備保密性,任何人不得非法買賣及僞造,否則就可能觸犯《刑法》。對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立案調查。買賣武裝部隊公文的犯罪分子最輕面臨拘役的處罰,嚴重的會被判處最高十年有期徒刑。犯罪分子除了被關押到監獄,還應當繳納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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