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流失罪判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流失罪判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一、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流失罪判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流失罪判刑標準細分是將會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來進行處罰。

《刑法》

第四百一十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行爲。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國家一、二、三級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2、導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損毀的;

3、其他後果嚴重的情形。

二、如何認定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於國家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不遵紀守法,違反規章制度,不履行應盡的職責義務,致使國家機關的文物保護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工常活動。

犯罪對象爲珍貴文物,毀損一般的文物,不構成本罪。所謂珍貴文物,是指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主要包括國家規定的一、二級文物,三級文物要確定爲珍貴文物的,應經國家文物鑑定委員會確認。其中,一級文物是指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代表性文物;二級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價值的文物;三級文物爲具有一定價值的文物。至於文物,按照文物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則是指:

(1)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拉葬、古建築、古窟寺和石刻;

(2)與重大歷史事件、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築物、遺址和紀念物;

(3)歷史各時代的珍貴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4)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資料等

(5)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

立案標準

本罪的立案標準是:

(1)導致國家一、二、三級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2)導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損毀的;

(3)其他後果嚴重的情形

在我的現實生活當中,珍貴的文物是必須要受到國家的保護的,如果因爲相關的文物管理工作人員嚴重的失職行爲導致珍貴的文物流失的,那麼將會嚴重的損害我們國家文物的管理制度,同時也會導致相關的文化價值流失,所以必須要對此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