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役看守所釋放時間如何計算
拘役的日期從刑事判決生效執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判決之前,犯罪分子被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對於可能判決拘役的犯罪分子,在人民法院下達刑事判決之前,只要並非累犯或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應積極爭取緩刑,這是最明智的做法,在緩刑考驗期內,認真執行社區矯正,爭取早日迴歸社會。
拘役的刑期:
爲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徵: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
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於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
所以,拘役是我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
2、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所謂就近執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縣、市或市轄區的公安機關設置的拘所執行。
拘役刑期的計算。
刑法規定,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即從犯罪分子實際執行拘役開始計算。
對於雖已作出拘役判決,但犯罪分子尚未交付公安機關執行的,還不能算判決執行之日,不能開始計算刑期。
同時規定,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判決執行之前犯罪分子被採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剝奪人身自由措施的,應當羈押一日折抵拘役刑期一日。
二、判處拘役由誰執行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
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剩餘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爲執行刑罰。
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執行刑罰。
”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請,管教民警簽署意見,經看守所所長審覈後,報所屬公安機關批准。
對於准許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應當發給回家證明,並告知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
罪犯回家時間不能集中使用,不得將刑期末期作爲回家時間,變相提前釋放罪犯。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爲的。
司法機關是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處罰的,如果當事人的涉案情節較爲輕微,也是會處以短期的拘役處罰的,需要注意的是,對犯罪行爲人處以拘役的,此時也是有最長期限的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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