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可以或應當減輕處罰?

什麼情況下可以或應當減輕處罰?

什麼情況下可以或應當減輕處罰

(一)具備下列條件,應當減輕處罰:

1、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依《刑法》規定,具有“應當減輕處罰”功能的情節有:

⑴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犯;

⑵防衛過當;

⑶避險過當;

⑷中止犯;

⑸從犯;

⑹脅從犯;

⑺犯罪後自首,又有立功表現的。

2、法定酌定減輕處罰情節。依《刑法》規定,具有“可以減輕處罰”功能的情節有:

(1)在國外犯罪已在外國受過刑事處罰的;

(2)尚未完全喪失辯認或控制自已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聾啞犯或者盲人犯;

(4)預備犯;

(5)未遂犯;

(6)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罪的教唆犯;

(7)犯罪後自首的;

(8)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爲,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現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9)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

(10)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爲的。

(11)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付介紹賄賂行爲的。

什麼情況下可以或應當減輕處罰? 第2張

3、案情酌定減輕處罰情節。《刑法》第63條沒有列出案情減輕處罰情節,只是表明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這一原則性規定,給司法實踐中的應用帶來一定困難,根據司法實踐及刑法規定,下列情況可以認爲是“案件的特殊情況”:

(1)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影響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偶爾犯罪的;

(2)犯罪既遂後,案發前,採取積極補救措施,挽回損失,減小社會危害性的;

(3)由於被害人的明顯過錯或出於義憤,引起一時激憤而重傷、殺人犯罪的;

(4)犯罪後案發前或取保候審期間,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或有發明創造、重大技術革新的;或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已救人的,或在抗禦自然災害、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或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5)其它案件特殊情況,羣衆一致公認合情合法的。

什麼情況下可以或應當減輕處罰? 第3張

(二)減輕處罰情節的適用

減輕處罰情節在法定刑以下減輕處罰,包括:

(1)低於整個法定刑的最低刑判刑,如搶劫罪判3--10年有期徒刑,最低刑是3年有期徒刑,減輕處罰判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更輕的刑種:拘投、管制。遇到有排列刑種時以最低的刑種算。如盜竊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這當中法定最低刑是管制,減輕處罰則可以免予刑事處分。

(2)低於某一量刑幅度的最低限度判刑,如搶劫罪有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兩個量刑幅度,在低於第一個量刑幅度最低刑判刑的,是在整個法定刑以下判刑,在低於第二個量刑幅度最低刑即10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刑的也是減刑,這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