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考驗期滿後犯新罪累犯怎麼處罰?

假釋考驗期滿後犯新罪累犯怎麼處罰?

一、假釋考驗期滿後犯新罪累犯怎麼處罰?

假釋考驗期滿後犯新罪累犯需要從重處罰。假釋考驗期滿後犯新罪是否構成累犯這個問題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對過失犯罪除外。

二、假釋考驗期限一般是多久?

假釋的考驗期與犯罪分子沒有執行完畢的剩下的刑期相同。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由該犯罪分子戶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機關進行監督執行。

在假釋考驗期內,如果犯罪分子再犯新罪的,應當撤銷假釋,將犯罪分子收監執行,將原來沒有執行的刑罰與對新罪所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規定,重新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如果犯罪分子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爲,但還沒有構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機關可以向原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假釋的建議,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假釋的,由公安機關將犯罪分子送到原來執行的監獄收監。

如果沒有發生上述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爲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由公安機關向犯罪分子和當地羣衆、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公開宣告假釋期滿。

三、假釋考驗期內要遵循哪些規定?

在假釋考驗期內,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管理;

2、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對於刑事方面的一些法律規定並不是特別的瞭解,比如說有一些犯罪行爲是可以採取假釋這樣的一種方式的,在假釋考驗期限屆滿之後,如果再存在着犯罪,已經構成的累犯的情況,是需要對於這種行爲進行從重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