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構成要件包括什麼?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引起中毒,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這是行爲人負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
3、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即行爲人對其行爲可能引起中毒,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或者對這種嚴重後果應當預見,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嚴重的中毒事故。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這一特徵是本罪區別於投毒罪的關鍵所在。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即行爲人對其行爲可能引起中毒,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或者對這種嚴重後果應當預見,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嚴重的中毒事故。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這一特徵是本罪區別於投放危險物質罪的關鍵所在。
二、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過失投毒罪與投毒罪,都是以投毒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客體要件、犯罪手段是相同的。二者的區別是:
(1)投毒罪是故意犯罪,過失投毒罪是過失犯罪,二者對危害結果的態度是根本不同的。
(2)過失投毒罪在客觀上以造成法定的嚴重後果作爲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未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不構成犯罪。
(3)投毒罪有既遂、未遂之分,過失投毒罪是過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
(4)主體要件責任年齡不同。投毒罪年滿14週歲即可構成,過失投毒罪年滿16週歲才負刑事責任。
2、過失投毒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侵犯的對象具有不確定性。
3、過失投毒罪表現爲行爲人過失投毒,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放火、決水、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犯罪構成。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如果造成嚴重的後果,同樣也會承擔法律的責任,一般執法人員在認定的時候也會從此罪的客體、客觀、主體、主觀這四個要件進行確定,只要符合法律的規定,那麼就會按照此罪的刑事條款來進行合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