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網上通緝後可以自首嗎?

被網上通緝後可以自首嗎?

一、被網上通緝後可以自首嗎?

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應當視爲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所以,網上通緝後可以自首。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爲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爲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爲自動投案。

二、一般自首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爲。其成立條件是:

(一)犯罪以後自動投案。

自動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從而將自己置於司法機關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與裁判的行爲。根據自首制度的立法精神與有關司法解釋,下列情形也應視爲自動投案:

1、犯罪後逃跑,在通緝、追捕的過程中,主動投案的;

2、經查實犯罪嫌疑人確已準備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司法機關捕獲的;

3、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

4、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

5、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爲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爲投案的,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

6、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查詢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7、司法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即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如實”的實質是既不縮小也不擴大自己的罪行。

在認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爲,認定爲自首。

2、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爲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爲自首。

3、由於客觀因素,不能全部交代所有的犯罪事實,但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的,也應屬於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如果隱瞞主要犯罪事實,或者以交代輕罪達到掩蓋重罪的目的的,就不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4、犯罪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爲自己進行辯護,提出上訴,或者更正、補充某些事實的,應當允許,不能將這些行爲視爲沒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5、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作爲一般共同犯罪成員的犯罪人,如果要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必須交代自己所知的同案犯的罪行,否則對“自己的罪行”的供述不可能“如實”;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尤其是集團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如果要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必須交代整個共同犯罪的全部罪行,否則其對“自己的罪行”的供述也不可能“如實”。特別要注意的是,有的犯罪人出於掩護其他共犯人目的,有預謀地投案包攬共同犯罪的全部責任的,不能視爲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刑事案件的處理中,人民法院對犯罪行爲人定罪量刑的時候都會考慮一定的犯罪量刑情節,自首就是量刑情節中的一種,但是成立自首需要構成兩個方面的要件,第一個方面是犯罪行爲人自動投案,第二個方面是犯罪行爲人在投案之後如實的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