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行爲人的違法行爲構成破壞性採礦罪的,判刑標準的具體規定爲: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相對於非法採礦而言,破壞性採礦案件在實踐中比較少見,但是對於礦業企業而言,卻是很容易觸犯的罪名。實踐中,即便相關部門已經批覆原則同意變更開採方式的方案,在正式的變更手續未完成前,也不要擅自改變開採方式進行開採。只要未獲得最終的批覆和許可,未取得相關權證,都有可能會被認定爲違法開採、破壞性開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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