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自訴立案標準是什麼

故意傷害罪自訴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故意傷害罪自訴立案標準是什麼?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構成輕傷以上傷情的,就會構成故意傷害罪,要追究刑事責任。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爲。具體而言,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爲會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行爲。故意傷害罪的結果是造成對他人健康的損害。刑法根據傷害後果不同,分爲輕傷、重傷與傷害致人死亡三種情形。

二、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主體。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2、客體特徵。

故意傷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故意傷害罪是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爲,其結果表現爲給他人身體造成傷害。故意傷害,有時可能造成死亡,這無疑也對人的生命權利造成了損害。但是,由於行爲人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並非指向他人的生命權利,因此,仍屬於傷害罪的範圍,同殺人罪有原則的區別。而且,從客體的性質來說,某種犯罪的課題乃指這種犯罪必然侵犯的合法權益,而不是包括這種犯罪具體個案所有可能侵犯的合法權益在內。

故意傷害罪只以侵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爲客體要件,有無造成他人死亡即給他人生命權利造成損害,並不影響犯罪的成立。故意傷害罪侵犯客體中所指的身體,僅只有生命的人的整體,而且是行爲人以外的人的身體。人的身體由各種器官組成。故意傷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如截斷他人一根手指,割掉一隻耳朵等。二是對人體器官正常機能的破壞,如使肢體癱瘓、神經機能失常、聽力削弱、雙目失明等。

3、客觀方面特徵,故意傷害罪在客觀方面須要有傷害行爲。傷害即非法損害他人的身體健康的行爲。 如前所述,傷害不外包括兩種情形:

(1)破壞人體組織完整性;

(2)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機能。

傷害通常表現爲作爲形式,既可以是直接使用刀、槍、棍、棒、石頭或者拳打腳踢等暴力實施;也可以是間接利用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無過錯的人、動物等傷害他人;有的還使用毒物、化學品、放射線、激光等非暴力手段傷害他人;在少數情況下,傷害行爲有不作爲構成。

4、主觀特徵,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表現爲,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使他人身體受到傷害,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發生。亦即,故意傷害罪既可由直接故意構成,也可由間接故意構成。查明傷害的故意十分重要,因爲有無傷害的故意是區別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以及過失致人重傷罪之間界限的重要標誌。故意傷害罪的故意,並不要求行爲人對傷害的程度事先有明確的認識。

每個公民的身體安全是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能使用暴力的手段侵害他人的身體,如果違法侵害他人的身體造成傷害的,輕者會被治安處罰,如果侵害他人的身體達到輕傷的程度,那麼就構成故意傷害罪,行爲人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