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犯罪的構成要件

非法經營罪是指沒有相應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爲。 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對象主要是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
二、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爲。 具體包括以下三種行爲: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爲。
如壟斷貨源、哄擡物價、囤積居奇、倒賣外匯、金銀及其製品;倒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口的廢棄物;非法買賣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野生動物、珍稀植物、國家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等。
三、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個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即行爲人明知其行爲會擾亂市場秩序而進行非法經營。過失不構成本罪。
根據法律規定,非法經營行爲除須具備上述的構成要件外,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

非法經營犯罪的構成要件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爲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