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主體和客體是什麼?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通過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1、侵犯的客體:是公民個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以竊取、收買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爲。
3、犯罪主體:一般主體,單位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故意。
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規定有哪些?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以竊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爲。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盜竊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一些不法分子爲了謀取私利,收集竊取公民的個人信息進行販賣,給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埋下了隱患,對於這種違法的行爲我國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條款來予以制約,根據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來確定量刑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