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主體是否是特殊主體

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主體是否是特殊主體

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我國立法機關重點關注的一種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刑事犯罪,近年來呈高發的態勢。但實踐中,就能哪些人可以構成此罪呢?也就是說,我國對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主體是否做出了特殊的規定。下文中本站小編就來爲大家解答這個問題。

一、什麼是投放危險物質罪?

投放危險物質罪,就是傳統意義上的投毒罪。兩者相比而言,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外延更爲廣泛,指的是故意投放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本罪的特徵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客體

客體要件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根本區別之所在。

2、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其一,行爲人投放的必須是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害人的生命、健康或牲畜、禽類、水產養殖物安全的危險物質。

其二,投放行爲必須危害公共安全。即該行爲已經對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財產造成嚴重威脅或嚴重損害後果。或者己威脅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財產的安全。

3、主體

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爲本罪主體。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方面

犯罪的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所謂故意,也就是行爲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爲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的大量損失,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投毒的動機可以是各種各樣,但不同的動機並不影響定罪。

二、投放危險物質罪如何處罰?

根據刑法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犯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中規定爲一般主體,即年齡達到了16週歲,同時精神狀況正常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也就是說單位是不能構成此罪的。而由於本罪是危險犯,其成立並不需要出現不特定多數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財產遭受毀損的實際結果,只要行爲人的行爲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存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