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戶盜竊主觀方面怎麼認定,客觀方面又是怎樣的?

入戶盜竊主觀方面怎麼認定,客觀方面又是怎樣的?

入戶盜竊的行爲,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被直接規定爲了刑事犯罪行爲,按照相關規定,此時不論入戶次數、是否盜竊到財物,一般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那麼對於入戶盜竊的主觀方面,我們該如何進行認定呢?請閱讀下文進行具體瞭解。

一、入戶盜竊主觀方面如何認定

入戶應具有非法性。非法入戶盜竊是指未經他人許可,採取祕密方式,進入他人私人生活處所、住宅實施盜竊的行爲。這裏的非法性,既指客觀行爲的非法性又指主觀目的的非法性,並且專指以盜竊爲目的。所謂行爲的非法性是指,未經主人許可而非法進入他人的“戶”,因而可以排除合法進入他人的“戶”後臨時起意實施盜竊行爲的情形。所謂的主觀目的的非法性專指,以盜竊爲目的進入他人的“戶”,因而也可以排除因其他目的進入他人的“戶”後改變犯意實施盜竊行爲的情形。以上兩種情形均不可認定爲“入戶盜竊”。本案中的兩被告人以盜竊爲目的,非法進入他人的“戶”,主觀上具有很明顯的目的性。

二、入戶盜竊客觀方面是怎樣的

“入戶盜竊”的前提是要有“入戶”的行爲,然後還要有“盜竊”的動作。“入戶”與“盜竊”是手段與目的的關係,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儘管目前尚無具體的司法解釋對“入戶盜竊”進行界定。但根據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精神,“入戶盜竊”的“戶”,是指家庭及其成員與外界相對隔離的生活場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爲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帳蓬以及漁民作爲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等。同時可以參考適用《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認定“入戶搶劫”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一是“戶”的範圍。“戶”在這裏是指住所,其特徵表現爲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爲功能特徵,後者爲場所特徵。可見,居所只要具備前面的特徵就可以成爲刑法意義上的“戶”,倘若未經主人許可,非法進入上文所說的“戶”實施盜竊行爲,就可以認定爲“入戶盜竊”,而不問盜竊行爲實施時“戶”內是否長期或短期有無人居住。如果“入戶盜竊”以戶內有人居住爲必要,那麼勢必會增加該類型盜竊犯罪的入罪障礙,提高入罪門檻。不符合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本意。原文作者認爲“本案中樓房因李某全家都已外出務工,已不是李某家庭生活的住所,李父也只是偶爾晚上會過來看看,因此,該樓房不具備供他人家庭生活的“戶”的特徵。”筆者認爲這顯然是對“戶”的定義的曲解,因爲暫時沒有人居住就否認該樓房屬於“戶”的客觀事實,有點荒唐。退一步講,住所就算暫時沒人居住,但主人的隱私、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依然存在不容侵犯。筆者認爲,只要以盜竊爲目的非法進入刑法意義上的“戶”並實施盜竊行爲就符合“入戶盜竊”的特徵,應以盜竊罪追究刑責。

從上文的介紹中,我們知道入戶盜竊的要求,未經他人許可,採取祕密方式,進入他人私人生活處所、住宅實施盜竊行爲。此時要求行爲人意識到是進入了他人的居住場所。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