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權責任法認定條件是什麼?

一、職務侵權責任法認定條件是什麼?

職務侵權責任法認定條件是什麼?

1. 行爲人的行爲構成對第三人的侵權

行爲人對第三人造成損害的行爲符合侵權行爲的要件,一般情況下包括行爲的違法性、損害後果、行爲和損害的因果關係、行爲人的過錯等四個要件,但在特殊侵權的情況下,是過錯推定或者無過錯,免責條件等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2. 該行爲應爲行爲人執行職務的行爲

對於行爲人的哪些侵權行爲屬於職務侵權行爲,即如何認定行爲人“執行職務”,應當採取僱主主觀意思擴張解釋說,即“應指一切與僱用人所命執行之職務通常合理相關聯的事項。”

二、職務侵權的侵權責任怎麼認定?

1、侵權法層次

從一般侵權法層面來看,即對第三人而言,就侵權行爲本身來說(暫時拋開該行爲是否屬於職務行爲),應該適用侵權法的何種歸責原則來救濟受到損害的第三人。

2、外部責任

從侵權型職務行爲的外部責任來看,即對第三人而言,責任承擔的主體是誰,侵權型職務行爲制度應當從兩個方面來解釋:第一,對於負職人爲代表人的職務行爲,授職人直接承擔責任的依據在於法人具有侵權行爲能力,同理,合夥、獨資企業等其他組織代表人的職務行爲也應視爲組織自身的行爲,由授職人直接對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第二,對於負職人爲除代表人以外的其他職務行爲,應依僱主責任制度來確定由誰對第三人直接承擔責任。在上述情況下,若法律有特別規定時,應從其規定。

3、內部責任

從侵權型職務行爲的內部責任來看,授職人與負職人之間的內部責任承擔的依據,侵權型職務行爲制度亦應當從兩個方面來解釋:第一,當負職人爲代表人時,由於代表人的行爲直接被視爲法人的行爲,代表人的人格爲法人所吸收,一般授職人應承擔全部責任。第二,當負職人爲代表人以外的其他人時,負職人具有獨立人格,負職人與授職人之間的責任劃分應依據僱主責任來確定。在上述情況下,法律有特別規定或雙方有特別約定時,從其規定或約定。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職務侵權的具體情況,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標準來進行認定,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職務侵權事實,還需要根據造成的侵權事實後果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當事人可以起訴到法院進行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