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廣西關於挪用資金罪數額認定是怎樣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第八十五條 [挪用資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入罪起點數額是六萬元;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進行營利活動的,入罪起點是十萬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歸個人使用”:
(一)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綜上所述,挪用資金罪從輕的辯護詞中要說明被告有自首情節,並提供相應的法律依據,實際需要根據案件情況來進行辯護,結合案件的情況,尋找被告存在酌定從輕情節的突破點,並進行辯護。
綜上所述,廣西關於挪用資金罪數額認定是1到3萬元就達到了立案標準,但是挪用資金的行爲當中如果有自首的情節,並且被告積極配合調查的,那麼也可以通過辯護,得到法院從輕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