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緩刑兩年執行

死刑緩期執行,簡稱死緩,是對應當判處死刑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的刑罰制度。如果一個罪犯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說明其罪行不至於判處立即執行,即罪行還不是極其嚴重,因爲我國刑法規定,只有對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纔可以使用死刑立即執行。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如果在二年的緩刑考驗期內沒有故意犯罪,如果是過失犯罪是不需要執行死刑立即執行的,只有故意犯罪,並由緩期二年執行單位材料報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呈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執行死刑立即執行。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爲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爲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執行死刑。這裏的故意犯罪,應僅限於表明犯罪人抗拒改造、情節惡劣的故意犯罪,而不是泛指任何故意犯罪。對於在死刑緩刑期間實施輕微故意犯罪的,應根據刑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並罰,並從新的判決決定之日起重新計算死刑緩期執行的時間。

什麼叫緩刑兩年執行

死刑緩期執行減爲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減爲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因此,死緩判決確定之前的羈押時間,不計算在緩期二年執行的期限之內。死緩減爲有期徒刑的,不管何時裁定,有期徒刑的期限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而不是裁定之日起開始計算。

另外,所犯罪行的量刑原則爲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若爲18週歲以下的人、懷孕的婦女、75週歲以上的人,必定適用緩刑。若、犯罪分子被法庭認爲犯罪情節輕微、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風險、判處緩刑對所在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可以判處緩刑,至於是否會得到緩刑,由合議庭綜合案情以及自身的自由裁量權在刑法的原則內作出判罰。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沒有再犯罪的,緩刑考驗期屆滿,所判決的人身刑罰,將不予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