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萬職務犯罪量刑

60萬職務犯罪量刑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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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的量刑標準

職務犯罪,根據不同罪名,分別有不同的量刑標準。

例如:貪污罪、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等。這些都是職務犯罪,因爲罪名不同,量刑標準各不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這個可以當做準則性的一個規定。最高法最高檢印發《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是對務犯罪量刑的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關於加強對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要求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實行上下兩級檢察院同步審查的工作機制,確保了職務犯罪分子量刑適當、罰當其罪。

關於職務犯罪減刑的規定其實就是爲了鼓勵犯罪者在勞中積極改造的一項政策,這項政策是很人性化的,給了犯罪者重新改過的機會,所以這一政策一出臺是會受到社會的肯定的。減刑還要滿足要求,首先要犯罪者的認錯態度好,並且積極配合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