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公民的罰款數額是多少?

一、行政處罰法公民的罰款數額是多少?

行政處罰法公民的罰款數額是多少?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爲、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二、其它法律依據

第四十四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行政處罰法是對公民違法犯罪進行處罰的依據之一,一般情況下,限於公民在進行行政判決的進行界定。公民應當遵守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如果違反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應當根據相關條款的規定進行判罰,如果涉嫌嚴重違法,還應當追究當事人或者公司企業法人的刑事責任。